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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國際司法合作 立院三讀「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草案」

立法院院會今天(10日)三讀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10日)三讀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2018/04/10 16:40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為加強洗錢防制與國際司法互助,以因應今年底第三輪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三讀條文規定,刑事司法互助本於互惠原則,可請求或提供協助事項,包括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及返還犯罪所得等;草案也將中國、港澳地區納入刑事司法互助範圍。

法務部在初審報告中說明表示,目前我國與他國間司法互助之法源,除與美國、南非、菲律賓間的司法互助協定,及國際法上的「互惠原則」外,僅有「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規範密度嚴重不足,且無法與時俱進、因應現代司法互助實務所需。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受訪時表示,台灣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上,實際上與35國在做司法互助,但因欠缺相關協定,將來怎麼做,有模糊的空間,這次立法對外表明整體要與國際合作,並明確訂出司法互助項目,但合作項目沒有包括引渡。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刑事司法互助是指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的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

三讀條文也明訂,若提供協助對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且提供協助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刑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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