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大變革 不能單獨對配偶撤告

根據司改會議決議,未來通姦罪不能再單獨對配偶撤告。(情境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通過廢止通姦罪,即使因故無法完全廢止,也應撤銷《刑事訴訟法》239條的但書,讓通姦罪不能再單獨對配偶撤告,換句話說,未來通姦罪即使未完全廢止,也將比照其他告訴乃論罪,「要告全告,要撤全撤」,小三或小王獨自扛刑責的狀況將不復見。
根據法務部統計,歐盟各國幾乎都將通姦罪除罪化,但台灣不僅仍設有通姦罪,甚至還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對配偶撤告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導致通姦罪成為我國所有「告訴乃論」罪名中,唯一可以片面只對配偶撤告的罪。
因為過去通姦罪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告,造成實務上多數案件都是只告第三者,例如神通集團少東苗華斌與名模孫正華婚後,另與按摩女劉韋欣外遇並產下一女,當時孫正華就單獨對丈夫撤告,僅劉女一人被判刑6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