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總部占黃金地段志清大樓 今判應還國家
救國團所在的志清大樓。(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位於台北市黃金地段松江路的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房產,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但長期遭救國團占用,七年前國有財產署興訟索討此國有地,最高法院今判決救國團無權占用志清大樓1至5樓、地下1、2樓共6900平方公尺(2087坪)樓地板面積,應返還國有土地,還須回溯從100年8月5日起,按月給付租金76萬7029元至返還房產為止,至今天為止應支付5138萬元,全案確定。
救國團總部目前使用志清大樓的三至五樓,一、二樓則由救國團等三家公司一起使用,中央社使用六至八樓,榮工公司使用九至十四樓,本案國有財產署訴訟標的是一至五樓、地下室一、二樓由救國團占用的部份。由於該棟大樓位處捷運站旁,附近各大金融機構、證券商林立,土地價值不斐,屬北市黃金路段之一。
國有財產署主張,政府擁有志清大樓土地將近6成使用權,救國團無權占用志清大樓1至5樓、地下1、2樓共6900平方公尺(2087坪),訴請返還房地,並追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每月97萬元。
台北地院認定救國團擁有志清大樓近3成所有權,判國產署敗訴;北院根據教育部89年答詢內容、行政院81年專函,認定志清大樓68年由救國團、中央社出地,與榮工合建而成,三方協議依持分比率管理、使用,迄今仍有效,故救國團有合法分管約定的使用權源,非無權占有,判國產署敗訴。
但高院認為,救國團在41年10月31日成立後,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58年12月23日解除雙方隸屬關係,後來教育部將本案志清大樓無償提供救國團使用,雙方成立借賃契約,因年代久遠,已無法查證當初有無訂立使用期限,現在國有財產署提告要求返還志清大樓,救國團提不出合法使用權利的證明資料,即屬無權佔用,應將大樓返還國產署。
救國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採信高院判決見解無誤,今駁回救國團上訴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