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處︰依法每人每月不逾廿小時
2015/02/03 08:00
〔記者賴筱桐、陳韋宗/新北報導〕「砍加班費,這不合理吧!」新北市某局處科長說,市府業務量繁重,每位公務員服務的民眾人次已比其他縣市高,領取加班費是應該的,如果連這點福利都沒了,只會造成惡性循環,人才留不住、缺額更嚴重。
這名科長抱怨,該局處業務繁忙,他得經常外出會勘、開會,回來還要批示公文,加班到晚上八、九點是家常便飯,賠上家庭生活和健康,如果連加班費都不能領,淪為被剝削的「血汗公務員」,賠了夫人又折兵,實在不值得。
另一名公務員表示,加班費通常都是幾個比較忙的業務單位核報,但畢竟是個人權益,不應該受到影響。
有特殊事由 呈報各級機關主管核定
人事處長陳昭欽表示,依規定,市府員工每人每天加班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不超過廿小時,若加班廿小時至七十小時,須有特殊事由,呈報各級機關主管核定,另外,如辦理平溪天燈節或貢寮海洋音樂祭等重大活動,加班時數達七十小時以上,須專案簽核市府人事處、主計處等相關單位,這屬於少數情形。
陳昭欽說,一般而言,上班超過八小時並加班達一小時以上,可報領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個人月薪除以兩百四十個小時所得的「時薪」,因市府財政拮据,原則上鼓勵同仁儘量以補休代替支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