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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白線區吃紅單 法官判免罰

2011/03/03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一部自小客車停在白線區,因車身佔據車道,員警以妨礙交通為由開單取締,但法官檢視照片後認為車道空間還足夠讓汽車通行,並不影響交通,裁定免罰,警方擔心將變相鼓勵違規停車。

法官:違規情形並不影響交通

林姓駕駛人將愛車停放在屏東市廣東路一五八六巷路邊,雖為白線區,但因車身已超出路面邊緣線佔據部份車道,員警認為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情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五款規定,開單罰款九百元,但車主不服提出異議。

法官審理後認為,該車停放地點並非紅線或黃線區,也不是彎道、陡坡、狹路或槽化線,異議人的汽車雖佔據部份車道,但車道尚可供自小客車通行,並未構成處罰條例中「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的規定,因而撤銷原處分。

警方:全憑主觀認定 恐致亂象

縣警局交通隊副隊長徐永隆表示,路邊停車以不佔用車道為原則,就算在未畫邊線道路停車,右輪距離路面邊緣也不得逾四十公分,既然畫有路面邊線,就不應超出,若無一客觀執法準則,全憑主觀認定有無影響交通,豈不造成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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