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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費逾期 罰款降一半

2005/05/03 06:00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交通部昨天完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停車違規條文修正,未來駕駛人路邊停車格停車費用如逾期未繳,政府機關必須以「掛號」寄發逾期通知,車主如收到掛號通知後七天之內繳納,還可以銷單,超過七天未繳,停管單位才可開立罰單;至於罰鍰也大幅放寬,從每張六百元減半為三百元,交通部近期內將報院核定,預計九月份實施。

以去年全台一百零六萬張逾期罰單,每張六百元換算,國庫去年單靠停車逾期罰單,就進帳約六點三億元,修法後,由於繳費寬限期拉長,預期罰單數量銳減加上罰鍰減半,預計國庫將少三、四億元收入,但對駕駛人而言,平日累積怨氣,將因這項停車管理政策改變,消弭許多。

根據現行停車管理相關規定,各縣市政府自行制定繳費期限從七天至卅天不等,一旦過了期限天數,車主原本區區數十元的繳費單,就成了一張六百元的罰單,雖然部分縣市政府在繳費期限到期前幾天,提供郵寄通知、電話及網路查詢、簡訊通知,但駕駛人常表示沒有收到通知或不知道可申請相關服務。

也有不少駕駛抱怨,夾在車窗上的停車單可能被他人順手摸走、被雨淋或被風吹走,根本不知道被開立停車繳費單,對突如其來收到逾期繳費罰單,極為不服,因此立法院通過此案,要求交通部修法。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這項修法最大改變有二:一是全部以掛號通知車主停車費用逾期未繳,二是收到逾期通知後,有七天的寬限期。

路政司解釋,捨棄現在普遍提供的簡訊、電子郵件等服務,一律採用掛號通知,主要是修正後新增規定「駕駛人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停管單位以掛號寄達日為起算日,七天時間為寬限期,至於郵寄掛號費用,則由車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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