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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學校 須設滯洪設施

極端氣候屢屢造成都市淹水,包括公園、道路等都須設置滯洪設施。圖為高市鼎金系統交流道下方,利用周邊綠帶施作滯洪池。
(記者陳文嬋攝)

極端氣候屢屢造成都市淹水,包括公園、道路等都須設置滯洪設施。圖為高市鼎金系統交流道下方,利用周邊綠帶施作滯洪池。 (記者陳文嬋攝)

2018/05/30 06:00

〔記者楊綿傑、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未來公共設施包括公園、道路、學校等都必須設置滯洪設施;私人土地進行開發前,也必須提出相關防水滯洪計畫,公私單位共同負擔淹水治理責任,預計最快明年初實施。

近年極端降雨事件頻傳,高度都市化及河川流域中上游地區大量土地開發,導致暴雨產生的地表逕流較過去大且急。為加強防洪管理措施,「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規定降雨逕流擴大由水道與土地共同承擔,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案,應送審出流管制計畫書。

因應極端氣候 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水利署長賴建信指出,修法主要精神在將原本全部由水道承納的降雨逕流,擴大由水道與國土共同分擔,並要求土地與建築開發者必須共同分擔滯洪、蓄水責任,以提高土地整體耐淹能力。

逕流分擔部分,未來將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在完成逕流分擔計畫書後,由各部會共同辦理兼具滯洪功能的公共設施。

出流管制的部分,只要開發案達一定規模以上,就要求開發單位送審出流管制計畫書,並要求建築物提升透水、保水及滯洪功能,透過公私部門的共同分工合作,增加整體流域的耐洪程度。

罰則部分,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若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主管機關可處以新台幣卅萬元以上一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不從者,得按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所使用的設施或機具。

都市防洪 讓土地本身就有保水功能

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說,極端降雨事件頻傳,都市受積淹水威脅與日俱增,但要再做排水溝或加高堤防,有一定難度,因此希望朝道路、土地、公園本身就能具有滯洪保水的方向前進。

王藝峰解釋,公園、道路、學校等,完成逕流分擔計畫書後,可由各設施主管部會共同辦理兼具滯洪功能之公共設施,例如設置滯洪池、透水鋪面等設施。

廠商蓋房 不能讓政府承擔淹水全部風險

至於「出流管制」,王藝峰說,過去都是廠商蓋房子、政府承擔後續淹水的風險,現在直接規定,當開發案規模達兩公頃以上,即要求開發單位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讓建築物提升透水、保水及滯洪能力。

王藝峰表示,實務上已經在針對易淹水地區,挑選幾個地方做為計畫辦理示範區,希望年底前完成所有授權子法訂定,明年初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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