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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泰國代理孕母 夫妻檔緩刑

黃姓夫妻居中牽線仲介泰國代理孕母,違反人工生殖法的「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情境照)

黃姓夫妻居中牽線仲介泰國代理孕母,違反人工生殖法的「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情境照)

2016/09/01 06: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黃姓夫妻得知有不少不孕症、或有傳宗接代壓力的夫妻願花大錢求子,居中牽線仲介泰國代理孕母,夥同綽號「林姐」的女子尋找卵子提供者,安排讓六對夫妻生子;新北地院考量夫妻倆認罪、繳回犯罪所得,依違反人工生殖法的「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判兩人各六月徒刑、緩刑兩年,須各支付公庫卅五萬元,可上訴。

媒介7對不孕夫妻 6對成功產子

判決指出,黃姓夫妻一○一年開始與「林姐」合作,由黃男設立「歐洲優生代孕網公司」,架設「mother and baby歐洲優生代孕網」,黃妻負責與客戶接洽、簽約、收取訂金等,「林姐」則在泰國尋求卵子提供者及招攬代理孕母、提供代理孕母受孕後食宿、產檢等服務。

如果是單純找代理孕母,黃姓夫妻每次收費美金五萬五千元(約台幣一百七十五萬五千元),若要找卵母,還需另給「林姐」美金五千元;截至一○三年為止,共仲介七對夫妻,六對成功生下孩子,其中三對獲雙胞胎,一對胚胎尚在冷凍,未植入孕母母體。

獲利67萬 同業競爭遭檢舉曝光

全案因同業競爭遭檢舉曝光,檢方調查,扣除給代理孕母的代孕費用、小孩出生返台手續等,黃姓夫妻獲利六十七萬餘元。

代理孕母在泰國合法 不知仲介觸法

黃姓夫妻向檢方供稱,他們也有孩子,覺得渴望膝下有子的夫妻很可憐,因此發願幫助他們,因為代理孕母在泰國是合法行業,才會協助接洽泰國代理孕母,不知觸犯台灣法令,願繳回不法所得。

法官指出,介紹代理孕母行為,我國法律並無處罰,但兩人在委託人無法自行提供卵子時,居間介紹委託人取得卵子,縱然此部分費用都交付林姐,兩人無實際得利,仍觸犯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

檢方認為本案還觸犯從事胚胎居間介紹罪嫌,但法官認為,兩人介紹的客體是孕母的子宮,非胚胎,且因介紹代理孕母行為尚待立法規範,兩人偵查時繳回的不法所得,可於定讞後聲請發還。綽號「林姐」的女子尚未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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