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涉侵權被告 著作權學者這樣看!
著作權學者指出,片商認為谷阿莫剪輯網路非法影片構成侵害著作權不該是關鍵點,若是單純濃縮原版就不宜主張合理使用,但若是用在揶揄嘲諷原著,則有很大合理使用空間。(翻攝自網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大葉管理學院國際企業管理系專任助理教授、公益網站「著作權筆記」主持人章忠信,針對谷阿莫「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影片遭控侵權分析表示,片商認為谷阿莫剪輯網路非法影片構成侵害著作權,不該是關鍵點,同時指出若是單純濃縮原版就不宜主張合理使用,但若是用在揶揄嘲諷原著,則有很大合理使用空間。
章忠信撰文分析,著作權法第65條第一項作原則性宣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亦即著作權法一方面保護著作權,另一方面也關照公眾接觸人類智慧成果的公眾利益,所以在賦予創作者著作權之外,也以合理使用規範,限制著作權人之權利,確保資訊流通與知識傳承。
另著作權法第52條為「評論目的」之合理使用,並未限制只能使用合法之著作重製物,只要是符合「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之引用,著作權法並沒有要求一定須以「正版」為要件,這也是要方便利用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因此故意不限制合法重製物或來源之規範。
但「在合理範圍內」界定情況各殊,很難一言敝之,只能依第65條第2項所訂4個基準判斷。谷阿莫是否違法,還是得法院說了算。
在其他判斷基準方面,在「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方面,就是在指利用結果是否會構成「市場替代」,其他人看了利用人之利用結果,是否還會進入市場消費該被利用之著作。谷阿莫說要推動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之立法,事實上不會成功。
最後章忠信認為,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絕不是壁壘分明的兩方,如果各方能夠秉持孔老夫子所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或是「己所欲,施於人」,應該就可以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