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航董事會決議 員工資遣費依「大解法」給付
2016/12/19 19:23
〔記者甘芝萁/台北報導〕復興航空今天下午召開董事會,董事會今天通過針對資遣員工權益事項提案,同意遵照行政院勞動部及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來函解釋,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稱大解法)作為員工資遣費的給付依據。
興航表示,依大解法的解釋依據計算,給付員工資遣費將優於以勞基法計之基準發放,金額超出勞基法所定達2億6仟餘萬元新台幣。
復興航空自11月22日董事會決議公司進行解散至今,針對員工薪資及資遣費所信託的六億元專戶,已在勞動部及市府勞動局的指導下啟動,並按三梯次分批資遣。其中,第一批於12月2日資遣,其資遣費已於16日匯入薪資帳戶;第二批於12月12日資遣,資遣費也將於26日匯入。這項資遣費的作業時程都比勞基法所規範的30天更為提前,在離職日15天之內就完成發放。
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再次強調:「興航確保員工權益的態度,從未改變;同時,衷心感謝政府相關部門在這段期間的指導及協助。」
根據勞基法規定,如雇主終止契約,對於繼續工作三年以上勞工者,須在30天前預告,且應給予適用舊制勞基法的員工,其資遣費每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為宣告解散(或事由發生前)的前6個月平均工資;適用新制勞基法的員工,每滿1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但雇主若依大解法解僱勞工時,則應於60天前提出通知並公告,若員工在「預告期間」就任新職,原雇主仍需依協商同意書,發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