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30年前函釋 勞工連續工作不得超過6天
2016/06/29 16:18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今年5月底,中國國家社會主義勞工黨主席項豪不滿在超商連上8天班,罷工控訴資方違反「勞基法」工作7日須休1天規定,但事後勞動部以30年前內政部一紙398001號函釋,認定在勞資雙方同意下,可以用頭尾休排班方式,連續工作12天不違法,引發民眾不滿;今日勞動部正式廢止該函釋,未來勞工不能連續工作超過6天。
根據勞動部令,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75年5月17日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8月1日生效。
民進黨立委鍾孔炤指出,超商事件引起爭議後,他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廢止該函釋,因為當年的函釋訂立時台灣還沒有「勞基法」,既然勞基法已立法規定工作七天休一天,就應該按照勞基法規定。
鍾表示,連上12天頭尾休的排班方式根本不合理,廢止該函釋後,未來將回歸勞基法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亦即勞工不能連續工作超過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