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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毛小孩!立委提吃狗、貓肉者將公布姓名照片

現行《動物保護法》明訂狗和貓是「寵物」,並非「經濟動物」,寵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等經濟用途宰殺。(資料照,記者詹士弘)

現行《動物保護法》明訂狗和貓是「寵物」,並非「經濟動物」,寵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等經濟用途宰殺。(資料照,記者詹士弘)

2016/04/16 18:0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雖然近年來國內對於動物的保護與關注已經漸漸提高,然而有時仍會發生吃狗肉的案件,為了讓國內不再發生如此殘忍的事件,立委今天提案要修正《動保法》,對吃狗肉、貓肉者,最重可處25萬元新台幣的罰鍰,並將公布姓名和照片。

綜合報導指出,現行《動物保護法》有明訂狗和貓是「寵物」,並非「經濟動物」,寵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等經濟用途宰殺,也不得宰殺或販賣寵物屠體。動保法也規定,販賣狗和貓的屠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的屠體,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新台幣以下的罰鍰,但動保法卻沒有對吃狗肉、貓肉等行為訂出罰則,讓查緝單位查獲後卻無法可罰。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和親民黨立委陳怡潔今天提案要修正動物保護法,王育敏表示,去年高雄有人在街頭捕捉家犬宰殺並販售,還有外勞用捕獸鋏誘捕流浪貓後割喉放血、火烤食用。立委因此希望動保法針對吃狗肉、貓肉者,最重處罰25萬元新台幣的罰鍰,並且可公布姓名照片、連續處罰。

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科長江文全認為近年來台灣人動保意識高漲,食用貓、狗肉案例已經大幅減少,但仍未能杜絕,他相信修法會有嚇阻作用。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何宗勳也支持修法,期盼動保再往前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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