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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限運動釀胸椎骨折 公共意外險賠

意外發生後,消保官再到這家室內彈翻床運動場了解安全設施,業者已結束營業並移除所有設備。(新北市消保官提供)

意外發生後,消保官再到這家室內彈翻床運動場了解安全設施,業者已結束營業並移除所有設備。(新北市消保官提供)

2014/09/16 12:34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民籃先生與太太黃小姐,5月下旬到泰山區一家室內彈翻床運動場娛樂,黃小姐做一個後仰落地動作後,背部劇烈疼痛無法坐立,送醫檢查發現胸椎骨折,業者以事前有告知風險及簽定切結書為由拒絕賠償;但消保官認為,業者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應協助辦理出險,最後以15萬元和解,其中14萬5000元由保險公司負擔。

業者出席協商會議時表示,極限運動存有風險,消費者進場前都會安排教練指導及說明,也簽有切結書同意承擔,現場也有人員巡視,禁止消費者進行危險的跳躍動作,認為已盡到注意義務,不需為消費者受傷一事負責。

消費者反駁,當天雖有簽切結書,但現場沒有工作人員指導及說明,當天做了多次相同的後仰落地動作,並無人制止,且有其他人也做同樣的動作,雙方無交集。

陳世欽發現業者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但因不認為有過失不願辦理出險,陳世欽解釋,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或服務進入市場流通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也就是說,只要消費者因為該商品或服務造成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損害時,企業經營者要負「無過失責任」,不會因為業者已盡到注意義務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最後安排保險公司、業者律師進行第2次協商,以15萬元達成和解,保險公司負擔14萬5000元,剩餘的由業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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