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舒淇告刊舊照 本報勝訴定讞

2011/02/16 06:00

二審法官:報導內容屬言論自由

〔記者楊國文、鄒念祖/台北報導〕本名林立慧的藝人舒淇,認為自由時報報導她出席上海一場郵輪啟航儀式身陷走光危機,報導附上兩張早期寫真照,控告報社侵權,一審判自由時報敗訴,應賠償六十萬元;高等法院昨天認定,報導所引用照片的著作權不屬於舒淇所有,屬合理使用範圍,報導內容屬言論自由,改判自由時報勝訴,不須支付舒淇任何費用,另舒淇須負責一、二審律師訴訟費用,全案定讞。

舒淇經紀人:未接獲法院文書不回應

舒淇的經紀人表示,尚未接到法院文書,不方便回應。

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自由時報以「舒淇撩薄紗、封點失了手、隱露三角洲」為標題、「女星不愛穿內褲」為副標題,報導舒淇出席上海哥斯達郵輪啟航儀式,並刊登兩張舒淇十五年前拍攝的寫真裸照。

舒淇認為,她經過多年努力,才從沒沒無聞到獲金馬獎肯定、躋身國際影星之列,刊登裸照使她多年努力受到破壞,侵害她的名譽及肖像權,向自由時報求償兩百萬元,並須在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自由時報認為,報導僅在記述舒淇出席上海哥斯達郵輪啟航儀式時,可能因服裝質料等因素而致身陷走光危機,並無描述舒淇穿著太過暴露,也未損害她的名譽。另刊登舒淇多年前照片,乃為呼應報導中所述:「脫離三級片女星行列多年的舒淇,憑著超凡的演技終於獲得大眾肯定」等內容,是基於報導需要而刊登。

法院一審時,認定自由時報在舒淇影壇聲望正熾時,將她十五年前拍攝之性感裸照一併刊登,使原告深覺難堪,已侵害其肖像權,侵權行為明確,判自由時報應賠舒淇六十萬元精神慰撫金;自由時報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肖像權部分,寫真照片是經舒淇同意,刊登於閣樓雜誌,依著作權規定,著作權並非舒淇所有,不得主張肖像權。另舒淇是公眾人物,報導中雖引用寫真照片,同時註明「舒淇從三級片女星出身,網路上至今仍有不少當年拍的寫真集和三級片的內容」,乃敘述事實,屬時事報導,也是言論自由範疇,屬合理使用範圍。

合議庭綜合認定,自由時報並未侵權,一審判自由時報賠償舒淇六十萬元有違誤,昨撤銷改判自由時報勝訴定讞。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焦點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