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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聲請年改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監院所提的公教年改釋憲案。(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監院所提的公教年改釋憲案。(記者吳政峰攝)

2019/06/15 05:30

指監院逾越憲法職權 不符合釋憲要件

〔記者吳政峰、黃欣柏/台北報導〕大法官再嗆監察院!監院去年調查公教年改條例,認定有違憲法「法律不溯既往」等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審查後直指監察院非提起年改釋憲的機關,聲請釋憲已逾越憲法職權,不符合釋憲要件,十四日決議不受理。

監委難接受 批大法官無限上綱解釋權

提案釋憲的監委仉桂美昨批評,這是大法官第二次拿「非監察院適用之法律」做為不受理的理由,但過去監察院曾為五十多個案件聲請釋憲,很多都不屬於監察院適用的法律,大法官在所有條件不變下,竟做出完全不同的解釋,無限上綱其解釋權,令人難以接受。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則認為,公教年改與監委行使職權無關,本就不該聲請釋憲,聲請理由甚至與國民黨論述幾乎一模一樣,顯然是替國民黨聲請,大法官不受理是意料中事。

監院調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後,認定年改條例有牴觸憲法第一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廿二條及第廿三條規定之虞,違反法治國原則下的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誠信、平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架空憲法對公務員制度性保障,去年十二月廿五日通過釋憲聲請案。

大法官審查後指出,監院自稱本案是行使「調查權」依法所提出的釋憲,卻未說明調查權的「目的性權力」為何,不符合大法官事件審理法的要件;且監察院顯然是直接對立法院的立法行使監察權,惟根據大法官十四號解釋意旨,監院其實不能對立委行使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所以本起釋憲案根本不符合監院所主張的「行使職權」要件。

大法官表示,監院主張釋憲是行使調查權所生的「法令違憲審查權」,可見監院聲請釋憲的兩項年改條例,非行使調查權所適用法律,不符合受理釋憲規定,因而決議不受理。

槓上監院 去年也不受理黨產條例釋憲

這非大法官第一次槓上監院,監院前年替「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大法官去年也決議不受理,並批評監院逾越憲法職權,侵害立法權,甚至破壞五權分立憲政體制,措辭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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