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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中商冒用台證明 經部:太陽能等產品銷歐須先核准

2015/07/30 15:09

經濟部國貿局今預告太陽能、螺絲及自行車產品若經由自貿港區銷歐,應事先取得特定貨品輸出許可。圖為台灣太陽能廠高階主管,左起為茂迪執行長張秉衡、新日光執行長洪傳獻、昱晶總經理潘文輝。(記者羅倩宜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中國產製太陽能、螺絲及自行車產品遭歐盟長期課反傾銷、反補貼稅,不肖中商便借道台灣銷歐,冒用台原產地證明,使台反遭歐盟反規避調查,恐面臨高額課稅。為免此種情況一再發生,經濟部國貿局今預告上述三種產品若經由自貿港區銷歐,應事先取得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而使用不實產證之廠商也將依貿易法處分,最重將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經濟部今公告,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預告自貿港事業輸往歐盟之太陽能產品、自行車及螺絲及等3類貨品,應事前取得國貿局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

國貿局表示,歐盟查獲中國太陽能產品透過我自貿港區轉運且偽報台灣製,以規避輸歐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因此我於5月29日遭歐盟公告對我太陽能產品展開反規避調查。此外,歐盟反詐欺局(OLAF)也發現部分中國製螺絲及自行車產品有關稅詐欺情形,部分產品利用我自貿港區轉運至歐盟,因此公告此三項貨品經自貿港區輸歐盟,須事先獲得國貿局許可。

國貿局指出,不肖廠商持續利用我自貿港為中國產品規避歐盟課稅,也損害真正MIT產品權益,因此經濟部目前已與交通部、財政部共同研擬自貿港區的加強管理措施。

國貿局已於本月稽查部分產證簽發單位,對簽發不實產證的公司依貿易法處分,最重停止簽發產證一年。而對使用不實產證之廠商則另依貿易法處分,最重將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呼籲我業者及簽發單位應據實核發原產地證明,勿協助中國產品規避歐盟之雙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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