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入境處長可限制任何人出境 大律師公會:權力膨脹令人不安
香港政府擬修法授權入境處處長,可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離開香港。(路透)
〔國際新聞中心/綜合報導〕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賦予保安局局長可授權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離開香港。香港大律師公會對此深表關切,指出港人出入境自由受到「基本法」保障,港府並未指明入境處長會在何種情況下行使這項特殊權力,擔心港府權力過份膨脹,不受約束。
綜合香港媒體和外電報導,根據港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修例旨在以改善免遣返聲請的審核程序,並引進加強執法、遣送和羈留工作的措施,擬在「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下建議加入授權保安局長就運輸工具提供乘客資料訂立規例的條文。
保安局發言人指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在2018年更新「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包括引進一項新的強制規定,要求所有成員必須推行預報旅客資料系統,即航空公司必須在航機起飛前,向目的地的出入境管制機關提供所有乘客及機組人員的資料。
據稱目前已有超過90個國家推行這套系統,包括歐盟成員國、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保安局發言人強調,預報旅客資料系統是為了提升國際民航安全,同時便利世界各地出入境管制機關對旅客實施更有效管制,不僅可加快旅客通關手續,還能提高入境事務處的執法能力,防範潛在免遣返聲請人入境的措施亦可隨之加強。
「2020 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第 3 條建議,在《入境條例》中加入新訂第 6A 條,授權保安局長制定規則,向入境處長提供運輸工具上的乘客等的資料,同時授權入境處處長可就運輸工具可或不可載運個別乘客發出指示。但大律師公會認為,「基本法」31條保障港人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無需特別批准。
大律師公會指出,相關修訂賦權入境處處長可禁止任何人,包括香港市民離開香港,卻未指明在何種理由下處長可以行使這項特殊權力(extraordinary power),或如何確保權力不被濫用。根據現行法例,港人旅行及出入境自由只可在保護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公眾健康、他人自由原因下受限,而既有法例已可限制部分人士離開香港,包括因犯下刑事罪行被捕、防止疫症傳播等,「港區國安法」第43條也已列明當局有權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因此很難理解此次修訂是基於何種進一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