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修例限記者資格 香港傳媒界促撤回:不排除採法律行動
香港警方宣布修改《警察通例》中的「傳播媒體代表」定義,限縮傳媒代表資格,變相封殺學生和公民記者、網路自媒體。對此,包含香港記者協會等多個傳媒工會今日舉行記者會,要求港警取消修改定義,否則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圖為港警向1名記者噴灑胡椒水。(美聯社)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香港警方宣布修改《警察通例》中的「傳播媒體代表」定義,未來只有向港府新聞處登記或國際媒體機構的新聞從業人員,才會被警方視為傳媒代表,變相封殺學生和公民記者、網路自媒體。對此,包含香港記者協會等多個傳媒工會今日召開記者會,要求港警取消修改定義,保障新聞自由,否則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
綜合港媒報導,港警聲稱,去年反送中抗爭期間有人以記者身分混入人群,阻礙警方勤務甚至襲警,因此要修改「傳媒代表」定義,未來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媒體工作者,不再是傳媒代表。此外,港警也在配合媒體工作的部分,加入「不影響行動效率」的前提,可能合理化員警阻礙記者採訪的行為。
香港記協和攝記協等多個傳媒工會今日表示,嚴正抗議警方單方面修改通例,規定媒體機構必須獲得新聞處登記許可,等同由政府定義何謂記者,甚至在為官方發照制度鋪路,嚴重侵犯採訪及新聞自由,已和《基本法》牴觸,不容許警方透過行政辦法,篩選官方認可的媒體。
記者會要求港警立即取消修改「傳媒代表」定義,否則不排除採取法律途徑,記協副主席陳朗昇表示,目前正徵詢數名大律師的意見,只要資料準備充足,就會立刻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記者會也要求港警停止劃設採訪區,篩選特定傳媒進入採訪區的做法,呼籲警方尊重新聞自由及媒體採訪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