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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砍新聞自由!香港警方將修內規 變相實施「媒體登記制」

    香港警方今天(22日)表示,將修改現行《警察通例》內的「傳媒代表」定義,將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示意圖。(歐新社)

    香港警方今天(22日)表示,將修改現行《警察通例》內的「傳媒代表」定義,將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示意圖。(歐新社)

    2020/09/22 17:4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香港的新聞自由再次遭到打壓!香港警方今天(22日)表示,將修改現行《警察通例》內的「傳媒代表」定義,將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未來香港的本地記者只承認「經香港政府登記的新聞機構」,變相成為須經過港府審核才能進行採訪工作,新規定明天生效。

    綜合外媒報導,香港警方今天向香港四大新聞從業者工會「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發函指出,自去年6月以來,香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吸引數以百計記者在現場進行採訪,雖然警方十分希望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工作,但在過去不同的公眾活動中,「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警方執法困難」。

    信中表示,為協助第一線人員執行職務,警方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只僅限於(A)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 (GNMIS)的傳媒機構,或(B)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原本港警的《警察通例》中,認定「傳媒代表」的定義包括持「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持有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如今卻修改《警察通例》排除香港記者協會與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將變相禁止公民記者、獨立記者與網路媒體進行採訪工作,迫使香港媒體必須向政府登記,變相實施「媒體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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