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援引緊急法禁蒙面 香港大律師:特首違憲越權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今(4日)宣布,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決定依照「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於明天(5日)開始實施。(路透)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今(4日)下午3時許宣布,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決定依照「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於明天(5日)開始實施,屆時上街抗議的民眾都不能遮住臉龐。但香港立法會前議員、執業大律師吳靄儀出來打臉,直指香港基本法並沒有賦予行政長官任何擅自立法或制定規例的權力。
吳靄儀在《立場新聞》刊出的專文表示,林鄭月娥可能是有個聰明隊友,建議她使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特殊權力來對付反送中。這個算盤打的是法源依據乃香港本地法例,跟中國沒有關係,可以直接由港府來解決港府內部問題,象徵著「一國兩制」的完整性。
但吳靄儀表示,此舉就像是當初推動送中條例一樣,將招來更嚴重的反效果。吳靄儀說,「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本身是殖民地法例,在英國殖民時期的港督若認為香港出現了緊急情況,就可直接通過緊急規例,不需要通過立訂新法的過程。
然而,如今香港特區的憲制和過去不同了,《基本法》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這就讓特首林鄭月娥是否可以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直接通過法令有了疑問。
吳靄儀指出,行政長官在《基本法》裡毫無任何擅自立法或制定規例的權力,特首擅自訂立任何緊急規例都屬於違憲。此外,特首所通過的法令若和《基本法》所保障的自由、人權互相牴觸,也等於是違憲違法。
吳靄儀說,更重要的是,特首在《基本法》的規定裡,完全沒有自行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況的權力,只有中共中央有這個權力。
吳靄儀表示,如果林鄭月娥自以為得到行政會議的背書就可以行使該權力,那「香港的法治還有任何意義嗎?」又,假如林鄭月娥是受到中共中央授權才推動禁蒙面法,那就代表「一國兩制」的破滅,因為香港特區的法治竟是由中共中央所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