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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法院首次依「被遺忘權」 要求Google刪除被逮經歷

日本法院首次依「被遺忘權」,要求Google刪除被逮經歷。圖為台灣Google搜尋頁面。(圖擷取自網路)

日本法院首次依「被遺忘權」,要求Google刪除被逮經歷。圖為台灣Google搜尋頁面。(圖擷取自網路)

2016/02/28 20:5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日本有名男子數年前因違反《禁止兒童買春和兒童色情法》,遭警方逮捕並罰款50萬日圓(約14萬8700元新台幣),不過在這之後,只要在Google上搜尋該男子的姓名和住址,並可搜索到被捕當時的新聞報導,男子因此向Google提出刪除的要求。而埼玉縣地方法院在去年勒令Google刪除,審判長認為,這是「被遺忘的權利」(被遺忘權)。

根據《共同社》報導,該男子當時提出刪除請求後,法院在去年6月以「妨害重新做人權益」為由勒令Google刪除,不過Google當時也提出異議,要求撤回,不過法院之後並未改變判決。

「對於因被捕而被報導、被社會大眾知曉的人,也有被尊重私生活,不妨害其重新做人的權益」審判長小林久起指出,該男子因為犯罪受到懲罰已經是3年多的事了,認為過去的被捕經驗仍可以被瀏覽,會影響到該男子平靜的生活。

報導提到,有專家指出,這是首次有日本法院依據「被遺忘權」要求網站刪除個人資訊,之前日本相關案例,較常依據的為侵犯隱私權。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為人們有權利要求移除自己負面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不過可能會和言論自由間產生衝突,以及網際網路審查等疑慮,因此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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