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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後補立警告標示 超速罰5千判無效

黃姓男子被台62甲線3號隧道外這支測速桿拍到超速42公里。(記者林嘉東攝)

黃姓男子被台62甲線3號隧道外這支測速桿拍到超速42公里。(記者林嘉東攝)

2016/04/06 06:0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黃姓男子開車行經快速道路,被固定式測速照相機拍到超速42公里,他認為測速照相機的前方路段,未依規定設置警告標示,控告警方違法取締;法官調查後,認為黃男有理,判決撤銷原處分,黃男不用受罰。

警方違法取締 法官判不用受罰

去年2月,黃男駕小客貨車,行經速限60公里的台62甲線快速道路(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3號隧道,被路旁的固定式測速照相機拍到他時速102公里,遭罰款5000元新台幣,以及違規記點1點。

警告標示應設在3百至1千公尺內

黃男不服,指警方在取締點前方300至1000公尺處,未設置「前有測速照相」警告標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要求撤銷處分。

法院為釐清取締點前方是否設有「前有測速照相」標示,兩度函文瑞芳警分局,查出警方取締點位於3號隧道出口處,取締點前方有兩支「前有測速照相」標示桿,一支設在3號隧道內,一支設在3號隧道入口前,隧道內標示桿距離取締點309公尺,隧道入口前標示桿距離取締點1341.2公尺。

按理前者符合規定,後者不符合規定距離,但法官進一步發現,隧道內的標示桿是在黃男被取締後才架設,依此認定取締點前方的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確實無「前有測速照相」標示,警方舉發過程不合法。

瑞芳警分局交通組警務員曾煥章昨表示,警方已經改善缺失,在規定距離內的該處隧道內設警告標示,由於該處為易肇事路段,速限60公里,請駕駛遵守交通規則。

法院調查黃姓男子駕駛小客車被警方拍到超速時,隧道內這支前有測速照相還未裝設。(記者林嘉東攝)

法院調查黃姓男子駕駛小客車被警方拍到超速時,隧道內這支前有測速照相還未裝設。(記者林嘉東攝)

法官調查,台62甲線三號隧道入口前的警告標示,距取締點1341公尺,違反規定。(記者林嘉東攝)

法官調查,台62甲線三號隧道入口前的警告標示,距取締點1341公尺,違反規定。(記者林嘉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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