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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 丟車賠車糾紛多

2006/09/27 06:00

保險糾紛 接連兩起

〔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竊案頻傳,「丟車賠車」產品熱賣,屏東接連發生丟車不理賠案件,業者以未在48小時內通報為由拒絕理賠,車主告到縣府,屏縣府消保官程俊表示,業者以賣防盜器材為名卻行銷售保險之實,有違反保險法之嫌,且48小時通報及限定購新車地點規定,均觸犯消保法的不公平條款,將移送檢調單位究責。

程俊說,近年竊案頻傳,車主為新車投保的失竊險最多只能獲9成理賠,因此,汽車銷售人員強力促銷車主搭配「丟車賠車」保險,除失竊險的9成理賠金外,可獲1成理賠,換言之,即是車子失竊後,車主不需自掏腰包就能換輛新車。

這項產品近來熱賣,不過,屏東最近接到2起「丟車賠車」陳情案,車主花1萬2000元購買「丟車賠車」險,車輛遺失後,車主立即通知代售的汽車業務代表,卻苦等不到理賠金,最後,竟收到這家公司發出存證信函,以車主未在車輛遺失48小時內告知該公司,違反契約規定不予理賠。

這家科技公司在全台有5處銷售據點,銷售標榜通過ISO認證的方向盤鎖,賠償內容是重置價格的自負額10%。

非保險商 違法從事

程俊說,這2起案子如出一轍,其中有諸多觸犯法規之處,這家公司並非保險公司,依法不得銷售保險產品,此外,以銷售防盜系統為幌子實際從事保險買賣,有觸犯保險法之嫌,依規定可處3到10年有期徒刑。

再者,這家公司要求車主在車輛失竊時需在報案起48小時內,立即以傳真或書面方式通知該公司,逾期者不予受理。程俊說,車子失竊是事實,但卻要求在48小時內通報,這項規定明顯觸犯消保法第12條的不公平條款。

強迫失主 同處買車

除這2起申訴案件外,另1起案件也是同一家公司,雖然該科技公司同意理賠,但要求車主需在原車商購買同型、同款的車子。這項規定讓消費者喪失選擇權,也有觸犯消保法之嫌。

針對種種不合理之處,經過協商無效,車主擬透過司法程序討回公道,縣府將移送檢調單位調查。


當事公司觀點--違約 48小時內未通報

〔記者張國政/高雄報導〕對於保戶指控未依約理賠,該公司昨日表示,理賠業務一切都依法辦理。

該公司謝姓法務主管表示,該公司確實在9月12日曾與葉姓保戶協調理賠事宜,但是雙方對於理賠的意見並沒有交集,該公司認定不理賠的主要原因是葉姓保戶等人逾期報備,也就是未在車輛失竊48小時內通報公司,依照雙方簽訂的合約,公司沒有理賠的義務。

對於屏縣消保官程俊指該公司登記為科技公司,卻從事保險業務,明顯違反保險法,謝姓主管仍表示,該公司從事的業務並未違反法令。


投保車主案例--縮水 車價竟相差56萬

〔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295萬元的汽車失竊險,竟縮水56萬元,車主不服正向保險公司追討損失。

一名黃姓車主新購1輛BMW新車,並以295萬元的車價透過汽車銷售人員向保險公司購買全險,1年保費是14萬2181元,今年7月車輛遺失,女車主申請理賠時發現保險公司是以239萬元計算,因不甘蒙受損失,向屏縣府消保官申請調解。

保險公司說,239萬元投保金額的計算方式是「重置價值」295萬元乘上折舊率換算出來,保車遭竊,理賠金額是以保險金額239萬元扣除1成自負額,給付215萬1000元,並無違誤。

屏東縣府消保官程俊說,車主當初填具要保書的車價金額是295萬元,收取的保費金額也是以295萬元計算,雖然保險公司最終核定的價格是239萬元,內容有所異動,代理保險的汽車銷售人員並未善盡告知義務,且未退回溢繳保費。

此外,這起申訴案件癥結在保險公司認定的重置價值與慣例有明顯落差,一般來說,全新新車未落地前,即無折舊率,通常重置價值就是新車車價,這起投保案卻有高額的折舊率,明顯違背常理,將請保險公司針對此案做說明。

目前該案正進行協調,協助消費者追討溢繳的保費,不過,程俊提醒消費者,勿過度依賴保險人員,保險書核定後仍須詳閱,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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