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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抓違停 錢建榮再打臉柯︰就是沒法律依據

台北市長柯文哲打算在違停熱點採監視器告發,引發外界爭議不斷。(資料照)

台北市長柯文哲打算在違停熱點採監視器告發,引發外界爭議不斷。(資料照)

2015/04/30 06:00

〔記者余瑞仁、涂鉅旻、黃立翔、盧姮倩/綜合報導〕台北市長柯文哲要用監視器取締違停熱點,惹來批評聲浪…。曾在本報投書「拒絕『柯老大哥』就在你身邊」的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昨天再打臉柯P:「10支監視器跟1萬4千支有何差別?沒法律依據,就是沒法律依據!」

柯︰國道也用攝影機 別想太多

柯文哲昨略顯不耐煩地對媒體說,他已經講過很多遍,不是北市1萬4千多支監視器全用來取締違停,而是只用於違停熱點,「了不起就10個點」,意在減輕員警負擔,盼外界「不要想太多」;柯還說︰「在這個世界上,嘴巴長在人家身上,他(別人)要講也沒辦法!」

柯文哲又說︰「高速公路每天不是很多攝影機在開罰單?很多東西…我實在受不了!」媒體質疑北市違停熱點每個月都不同,柯不以為然地說︰「了不起就10支(監視器)而已啊!事情沒那麼嚴重,不要去誇大。」還說︰「高速公路不是都用攝影機開超速,怎麼不去講違反什麼(法)?」

錢建榮感慨地說:「任何惡事,都從微小開始,台北市政府要用監視器取締違停,即使只用10支,若沒人反對,難保以後不會變成1萬支!更難保其他政府不會有樣學樣,如此一來,豈不是到處都有『老大哥』了!」

用監視器取締違停,市府引用的法律依據應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2項第4款。錢建榮直指,「道交條例」固然容許以科學儀器的證據逕行舉發違規,但第7-2條的前提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該條第2項第4款將「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者」排除在固定式科學儀器之外,是因單憑固定角度的影像或靜態相片,不易證明駕駛人「有無在場」;駕駛人即使不在車旁,可能仍在監視器死角之處,而處於「在場」狀態,若逕行舉發,就侵害駕駛人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勢必爭議叢生。

錢強調國道測速有法律依據

錢建榮昨再度打臉柯P,指高速公路的每支測速照相桿都是固定式,且都有法律依據,而且「不是攝影機,而是照相機」。

呂秋遠律師與交通部官員也都表示,取締違規停車和取締超速不同,須符合特定要件、也就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且駕駛人不在場,才能用科學儀器。但如此一來,北市府要如何證明,讓警察在路邊開單是「不能或不宜」?又如何證明駕駛人不在場?

錢建榮表示,政府機關若能訂出相關的自治條例,經議會通過後,再用專責科學儀器取得證據,如此勉強還能說是於法有據。

交通大隊擬案 本週提報警局

北市交通大隊副大隊長葉金順表示,目前正研議可行方案,預計本週提報北市警察局、再報北市府,市長說可行才做。但對於目前研議進度與細節,葉說:「市長還沒批之前,我不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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