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殺人?殺人姦屍? 恐怖學長刑責有別
黃姓男大生徒手掐死學妹後,把學妹載到高雄柴山焚屍。(記者黃佳琳攝)
〔記者黃佳琳、蔡淑媛/綜合報導〕黃姓男大生殺死學妹後再焚屍,究竟是性侵殺人,還是殺人後姦屍,雄檢基於保護被害家屬立場,暫不願證實。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指出,若先殺人再姦屍,觸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第247條第1項的「污辱屍體」罪,前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可處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如果是性侵再殺人,就觸犯刑法第226條之1的「強姦殺人」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相關事證仍待進一步比對,才能確認死者是生前或死後受辱。
檢方昨會同法醫相驗後,發現女大生全身90%燒燙傷,左手腕處還有一道割傷,經法醫檢視後,確認女大生被黃嫌徒手掐死。
黃元冠表示,人死後,血液不再流通,因此判定是生前或死後遭性侵的方式,通常是檢視死者下體及陰道處是否出現瘀傷,若出現瘀傷,則可證實為生前遭性侵,反之,則可認定是死後遭人侵入所致。
法醫高大成指出,不論生前性侵或死後姦屍,陰道、胸部、大腿內側都會有相關跡證,證據會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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