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購物 無七天鑑賞期
2015/02/08 06:00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夜市叫賣攤商將實體商品展示在現場,所以不符合依消保法第19條:「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7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價金。」的特種買賣規定,所以,在現場拍定且商品無瑕疵,買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買。
基隆市政府消保官黃美瓏指出,商家會在現場炒熱氣氛,可能因而左右買方的心理,從而買下高於市價的商品;叫賣現場雖然有展示商品,但商家都拿在手上,拍賣時,買家沒有機會直接拆封檢視,對買方非常不利,且因有實體在現場展示,所以沒有7天鑑賞期保障。
黃美瓏說,買賣雙方約定價格後,契約就成立,即使金額高出行情,買方也不能退貨或取消契約,也不能用太貴當理由而拒絕交易。
買方拿到商品後,若見有瑕疵,或不符拍賣時介紹的情況,可要求業者換成叫賣時敘述的商品,若業者無法提出商品,才能退貨或取消交易,在叫賣場合購物,一定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