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實驗報告不足 酒駕肇事無罪
實驗樣本數太少 檢被打臉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曾姓男子駕駛大貨車發生車禍,被驗出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一五毫克,台中地檢署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研究報告,回溯推測他開車時的酒測值為○.八八毫克,而將他起訴,卻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打臉」;法官認為,此研究報告只以十三名大學生做為實驗樣本,並無深究體重、年紀之差異,不能做為評斷依據,改判曾男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去年三月廿九日晚間十一點多,卅歲的曾男喝啤酒、吃燒酒雞,隔天上午六點就開大貨車,同日下午五點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酒測值○.一五毫克。
交通部運研所27年前出版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在七十七年出版的「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精對駕駛人生理影響之實驗分析」研究報告指出,有關呼氣酒精濃度倒推計算過程,體內酒精量由零依飲酒量漸漸累積、增加,喝完時達到最高,隨後逐漸代謝,體內酒精含量回推計算代謝率,應為每小時可退酒○.○六二八毫克。
檢方依據這份報告,曾男發生車禍時○.一五毫克,回溯推測他開車時(距離檢測前十一個小時又四十一分鐘)的酒精濃度,應為○.八八毫克,已超過○.二五的標準,遂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台中地院判刑九個月。
曾男不服上訴,辯稱車禍時精神正常,並無酒醉情況,也通過警方的直線、平衡、畫圓圈測試,未因酒而影響中樞神經。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這份研究報告雖被司法界廣泛引用,但只以十三名大學生做實驗樣本,且未對體重、年紀差異作詳細分析,依「罪疑唯輕」原則,不能做為評斷依據。
駕駛通過走直線等測試
法官更指出,這份報告顯然有所不足,反觀曾男通過直線、平衡、畫圓圈等測試,顯示車禍發生時,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因而改判無罪,全案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