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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4千萬財產 2線3警官重罰380萬

2012/06/14 06:00

19年來裁罰金最高

〔記者林慶川、張文川、劉慶侯、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察局兩線三星警官陳信安,98年任交通大隊綜合組長期間申報財產,被查出短報近4000萬元,法務部認定他故意隱匿財產,情節重大,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重罰380萬元並公告姓名;該法82年上路,本案創下19年來裁罰金額最高的紀錄。

表示沒錢付罰款

據悉,陳信安認為裁罰過重,欲提訴願,卻因逾期1天而無法提出,裁罰因而確定;但他表示沒錢付罰款,廉政署除凍結他的銀行帳戶,並將裁罰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據了解,調查局97年辦某案清查資金流向時,意外查出陳信安有一筆3500萬元鉅款「流向」該案關係人,兩人到案說明時,陳信安只說是「借貸關係」。調查局另外查出陳信安使用的一個人頭帳戶,也有200多萬元存款。

陳信安借人鉅款案,雖有疑點,但調查局比對偵辦的案子,卻找不出兩者關連,再繼續追查,只發現陳在98年未申報這筆3500萬元「債權」及200多萬元存款,遂以陳未依法申報財產,移交法務部裁罰。

陳信安目前是台北市警局戶口科兩線三星警務正,98年任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綜合組長,因該職是主管,須向政風單位申報財產;而他只是中階警官,月薪不到10萬,廉政官曾質疑他如何能有鉅款借人?

被質疑哪來鉅款

但廉政署也說,貪污治罪條例中雖訂有「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公務員若涉案,偵查期間無法交代不明款項來源,可逕行起訴;但陳信安當時並非貪污案被告,所以不必交代金錢來源,只能就裁罰一事,詢問他有無意見。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法務部認定陳信安隱匿財產一事「情節極為重大」,故從重裁罰,只差20萬就達最上限。

被控洗錢 查無證據

陳信安昨說,他因被人檢舉涉嫌洗錢,調查局才介入偵辦,檢調查證的其中一筆數千萬元來源,是他買賣股票、未上市股票的所得;這筆錢他借給朋友,最後卻形成呆帳,他認為無法獲得解決,才未依法申報。

但檢調證實他未涉不法後,他趕緊賣掉股票獲利,重新申報這筆債款,卻仍被懲處鉅額罰金。陳信安說,對於罰款他「欣然接受」,但金額過大,盼等到協商時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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