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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店大戰 判拆還地

2012/03/10 06:00

上回爆衝突 這回再出招

〔記者王定傳、吳茜洋/新北報導〕新北市永和區樂華夜市內知名的「永美」雪花冰店,與一牆之隔的「藍天館」雪花冰店,去年因競爭激烈而爆發衝突、互告;這次,藍天館再度出招,因它擁有永美冰店前方的地權,遂要求永美不得擺放物品,板橋地院判決永美不得放置冰箱、刨冰機等,還須拆除遮雨棚上方的鐵製框架廣告招牌,並返還土地,可上訴。

藍天館勝訴 永美不服

「永美」經營者的大兒子洪偉銘說,對判決結果不服,將與律師討論後再上訴;洪說去年5月得知「藍天館」為了地權問題提告後,隨即將冰車、冰箱、桌椅等物品移走,並另租店面重新營業,但在這之前為爭一口氣,老店招牌不會拆除。

「藍天館」雪花冰店昨未營業,記者以電話訪問經營者許誌中,許某說因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回應,指是對方占地30年不肯走,才提告。

「永美」雪花冰店以30年老店聞名,「藍天館」冰店則是二代經營的創新冰店,在網路有口碑,兩店相鄰僅一牆之隔,因同行競爭,屢生爭執,在法院有多宗官司,這次,擁有該地地權5分之1的藍天館許炳芳再告,主張對方妨害土地所有權,要求永美拆除約0.15平方公尺廣告,移除手推攤販車等物,並返還約8.53平方公尺土地。

挨告的永美負責人之夫洪永道主張,許炳芳之前將藍天館右邊空地租給他們使用,租期屆滿後,許家曾要求拆屋還地,後來達成和解,同意他們於現址經營,有協議書為證,且該土地現已闢為道路供公眾使用,夜間是熱鬧的樂華夜市,依地方習慣,擺攤先後順序決定何人有使用權,依照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土地應已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收回自用。

許炳芳則反駁,95年提告拆屋還地的土地,與這次爭議的土地不同,並未同意對方繼續使用,且當地擺攤習慣是擁有一樓店面的人,可使用店前道路,並非先占先有使用權。

地雖變公用 地主仍有權

合議庭審理認為,該地確實已存有「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無法對土地收回使用,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的現象,但洪家提出的協議書,內容並未提及這次爭議的土地地號或範圍,也沒寫明同意繼續擺攤,無法證明許家同意他們繼續使用該筆土地;再依民法規定,只要沒加諸任何足以阻礙公眾通行的圍堵、限制或障礙,許家身為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排除他人干涉土地的權能,故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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