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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違建出租收錢 判全體住戶平分

2006/01/10 06:00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灣常見公寓頂樓住戶自行加蓋違建出租,這行為被法院認定違法侵權,頂樓住戶不僅須自行拆除違建,且收取的租金視為「不當得利」,得拿出來與全體住戶平分;台北市一名李姓女子,即遭台北地院判決須自拆頂樓違建,並將已收取的171萬租金拿出來分給其他住戶。

本案發生於台北市師範大學附近一處4層樓公寓,被告李女原為4樓住戶,84年間未獲1至3樓住戶同意,在頂樓加蓋8間木造雅房出租,1至3樓住戶抗議無效後,訴請李女返還不當得利及排除侵害,要求她拆屋並共享租金。

排除侵害部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頂樓為全體住戶所有,故判決李女應拆除頂樓違建確定,目前正拆除中;返還不當得利部分,法官認為,李女將屬於全體住戶所有的頂樓出租,獨自獲利屬實,有房客為證,所獲租金應與全體住戶均分,此部分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女應將最近5年的租金收入240萬拿出來與全體住戶平分,住4樓的李女與1至3樓的住戶一樣,每戶可得60萬元,但因1至3樓住戶僅請求57萬餘元,故判1至3樓住戶每戶可獲得57萬元。

敗訴的李女,目前已搬離該處,她於法院審理時主張,頂樓只供自家人使用,沒有出租,無不當得利,至於頂樓違建,早在62年間即建造完成,屬合法違建;李女並認為,頂樓由4樓住戶使用屬台灣社會常情,她並非無權占有,不應拆除。


其他住戶若不同意 「合法違建」難逃拆除命運

記者劉志原/特稿

公寓、大樓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有,因此就算頂樓違建為存在已久的老違建,只要其他住戶不同意讓原使用者繼續使用,就可以民法767條規定訴請「排除侵害」,要求拆除。

頂樓若被使用於出租等營利用途,所得利益也應全體住戶共享,若相關人硬是不均分利益,其他住戶則可以依民法第818條等規定,要求平分共有利益。

目前頂樓違建幾乎是「即報即拆」,但若是83年12月31日以前的老舊違建,則被列入緩拆或免拆範圍,即俗稱的「合法違建」,但合法違建不見得能逃過被拆除的命運。

只要其他住戶不願讓「合法違建」繼續存在,即可訴請拆除,此時,老舊違建也得被拆,常見老舊違建被訴請拆除的情況,多半是使用者「太過分」,如大興土木、開設賭場或其他事故影響其他住戶的安寧,也有人是因睦鄰工作做得太差,得罪了其他住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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