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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塗銷日治抵押權 牽連4代人

    2005/01/16 06:00

    〔記者王昱婷╱南縣報導〕台南縣陳姓縣民祖傳土地在日治時代曾抵押他人,六十多年後土地被政府徵收,必須塗銷抵押權才能領到徵收費;經過六十多年時空環境的改變,憑著一個抵押權人名,七十多歲的張姓代書花了半年時間核對日治時代戶籍謄本,清查抵押權人四代子孫二十八人,終於獲得勝訴,只待完成公告,地主便可領取一百多萬元土地徵收費。

    這件橫跨六十多年,歷經了兩個政權的官司,唯一的線索卻僅僅是一個人名。

    陳姓民眾繼承的土地位於台南縣關廟鄉,前年土地被政府徵收,從地政事務所的資料顯示,發現日治時代建置的地籍資料中,這筆土地曾在昭和十五年,也就是民國二十九年時,抵押給「李壽山」。

    依現行民法規定,請求權若十五年不行使便消滅,而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若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抵押權也告消滅。

    這件案子中,時效早已超過六十年,抵押權理應可以塗銷,但重點在於六十多年的時光中,歷經兩個政權,如今陳姓民眾只有一個日治時代的人名,要進行司法訴訟塗銷抵押權,即是困難所在。

    陳姓民眾轉向一位退休的代書好友求救。

    這名張姓代書今年七十多歲,通曉日語,憑藉著「李壽山」這個人名,遍尋當地戶政事務所,好不容易才查出李壽山在日治時代的地址及戶籍謄本,但李壽山早在民國三十五年去世。

    張姓代書繼續清查其派下子孫,並以李壽山為第一代,建立以下四代的家譜,目前擁有共定繼承權的派下子孫有二十八人。

    陳姓民眾並以此為根據,向法院提出塗銷抵押權的訴訟。

    由於這二十八人均未出庭,因此法院判原告勝訴。

    但由於這二十八人中,有人遷居美國,因此必須在當地華文報紙刊登公告,並自公告刊出半年後,判決才生效,生效後,陳姓民眾便可領回土地徵收費。

    找不到抵押權人 類似案多

    〔記者王昱婷╱南縣報導〕陳姓民眾塗銷日治時代抵押權的案例中,當初抵押權人李壽山派下子孫二十八人散居各地,甚至還有人遷居美國,雖然官司勝訴,但台灣不少法院平均一年有十多件類似案件,無法找到派下子孫者,所在多有。

    屏東地院一位法官即曾接獲塗銷抵押權的案子,但抵押權人卻是「屏東株式會社」,地址寫著屏東市三十七號,法官看了當場傻眼,但因對象是法人,因此依法可以命令被告指定法定代理人,案子才順利結案。

    但也有塗銷抵押權案件中,抵押權人是自然人,但只有一個名字,地址通常是幾丁目、幾番地,根本無從找起。

    曾有法官試圖依民法總編第五十二條,要求原告指定「法定代理人」,並測試上級審對於類似案子的接受度,不過原告不敢指定,最後也只能維持現狀,無法塗銷抵押權。

    法界人士指出,至少在南部各法院中,每年平均會審理十多件相同案件。

    由於從日治到現代,在二次大戰戰火及政權轉移的過程,當時的時空環境相當混亂,時至今日,許多抵押權人派下子孫根本不知緣由。

    加上訴訟必須有原告及被告兩方,這位抵押權人的派下子孫被列為被告,並被法院傳喚,往往一到法院看到法官,當場發飆「恁爸一世人嘸未來過法院,今仔竟然做被告。」法官也只好很尷尬地向這些阿伯被告解釋緣由。

    而這樣耗費社會資源,只是為了「行禮如儀」地完成法律程序。

    由於類似案件依舊很多,其中更有土地位於精華區,礙於抵押權未能塗銷,無法使用,法界人士認為,基於經濟發展以及對土地所有權人的公平原則,政府應增列特別法,全面解決這種情況。

    時空劇變 法有疏漏

    記者王昱婷╱特稿

    一件簡單的抵押權塗銷案件,依現行民法規定,只要超過二十年,即可申請塗銷,然而台灣歷經日本殖民統治,國府接收,中間還有二次大戰的戰火,過渡期間民間社會的凌亂可想而知。

    也因此,在相關的地址均改變的情況下,五、六十年前的事,要找到相關的人事,竟是如此困難。

    而從這樣的抵押權塗銷案件中,都是依現行法律判決,少有人去探究日本時代的法律精神是什麼?

    而在繼承權上,原抵押權人的所有子女都有繼承權,但若有妾所生的子女,是否列為共同繼承人?

    而在時空環境經過六十多年,超過目前民法所規定的二十年上限,光是要查出抵押權人的派下子孫,法院再一一送達通知書及判決文,更要耗費人力物力。

    台灣的司法制度可上溯至日治時代,即使是被日本人視為盜匪,而被台灣人視為抗日英雄的林少貓,當年被日治時代法院判處死刑的文書,目前仍被所屬法院收藏。然而法律的轉型期,似乎並沒有人在意正義精神的移轉與再思索。

    台灣史上五十年的「日本時代」是事實,在法律的承接上,台灣「日本時代」的司法精神,還有待進一步重新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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