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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錢A貨121次 還錢換緩刑

    2010/10/23 06:00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貨運司機黃品勳利用送貨及收款之便,連續121次侵吞公款及A走貨物,獲利80萬,被依業務侵占罪,1罪判半年,121罪合計60年半,因黃某同意分期還錢,以每月付1萬5達成和解,台北地院判合併執行2年,緩刑4年。

    判決書指出,34歲原名黃勝利的黃品勳,96年起代公司向雲南小館、五福小館等客戶收貨款103次共59萬餘元,未繳回公司私吞,並先後共18次,將該送給客戶的酒類等貨品留為私用,並偽造簽收單。

    不久後,易津公司與客戶對帳,發現帳目不符,追查下發現黃某犯行,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台北地院審理時,黃某已坦承犯行,並陸續還款,至今仍欠60餘萬,法院判他有罪,但緩刑4年,緩刑期間應分期還清60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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