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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得猴」挨告 無損人格不起訴

2008/07/04 06:00

〔記者何瑞玲/北縣報導〕女經理與離職員工為了工作交接爭執,男員工脫口說「妳是得猴哦!」被女經理怒告妨害名譽;檢方認為,「得猴」(台語中猴)指他人有不穩重、不對勁情形,尚不至於損及人格,偵結不起訴。

24歲鍾姓業務員原在蘆洲市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因故離職,去年9月10日他在公司內打包準備離職時,蔡姓女經理要求他辦理交接,他自認交出操作手冊等員工物品,已完成交接,但蔡女卻一直盯著他看,2人當場起口角,鍾姓業務員當下回一句「妳是得猴哦!」蔡女覺得受辱控告妨害名譽。

蔡女向檢察官說,鍾某不僅罵她「得猴」,還說她是「瘋婆」,不過,鍾某否認有用「瘋婆」罵人,在場其他員工也證稱只聽到「得猴」、沒聽到「瘋婆」。

檢方查閱台語字典後認為,「得猴」(即台語的中猴)意指他人有不穩重、不對勁的情形,尚不至於造成人格、道德上的貶損,而審酌鍾某當時言行,因對公司預扣薪水等不滿發生爭執,又蔡女盯著他看,才會說出抒發內心情緒的字眼,難認客觀上有侮辱行為,偵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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