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限制住居非軟禁在家 可外出
警方表示,「限制住居」是較輕的強制處分,主要為防止被告逃亡、失聯。(資料照)
林姓女子當詐騙車手遭逮,檢察官命「限制住居」後獲釋,她很快又重操舊業,甚至跨縣市犯案,民眾可能質疑「限制住居怎麼還能趴趴走?」警方解釋,限制住居不是「軟禁在家」,被告仍可正常外出,只是不能擅自搬離指定住所;至於是否另須定期向警方報到,或限制前往特定地區,則須視個案情節及司法機關命令而定。
彰化警方表示,「限制住居」是刑事訴訟中較輕微的強制處分,也是「羈押」的替代方案之一,主要目的是確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避免逃亡或失聯,使司法機關能順利傳喚、送達文書,屬於對人身自由限制較輕的處分。
警方指出,「限制住居」並非限制行動自由,被告原則上仍可正常上班、購物、就醫或跨縣市活動,不必整天待在家裡,但未經檢察官或法院同意,不得擅自遷離指定住所;至於是否須固定時間向警方報到,或另有限制活動範圍等要求,均須視個案情節,由法官或檢察官命被告遵守。
蔡姓資深警察表示,詐欺被告遭限制住居後,再犯的比例不高,類似林女的案例並不常見,主因是許多被抓的車手或詐欺、洗錢犯是初犯,被抓一次就「嚇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