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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肖養子 人間蒸發/貧病無法申請補助 老父終止收養

    終止收養示意圖 (美編組製圖)

    終止收養示意圖 (美編組製圖)

    南投縣七旬胡姓男子,二十九年前收養一名男嬰繼承香火,養子長大後不只沒有扶養他,且常要錢、惡言相向、拳打腳踢,五年前行蹤飄忽,一年多前出境離台後更人間蒸發,養父貧病交加,因名下有兒子而不符申請低收入補助資格,只好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南投地院近日准予終止收養。

    七十三歲的胡男,在一九九七年與妻子收養剛出生的男嬰為養子,養子成年後卻沒有穩定工作,經常向養父要錢,若不給就大聲喝斥,鄰居也看過他會對養父拳打腳踢,但三年多前就不曾見過胡姓養子返家。

    胡男的妻子已過世,他獨居在破舊的平房裡,無存款又生病,里長和鄰居很想幫他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卡在胡男有兒子而不符資格,才建議他到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之後才能幫胡男申請補助。

    南投地院家事法庭曾通知胡姓養子,但他都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法官審酌胡姓養子受養父撫育成人,卻未盡為人子女之本分,長期對養父不聞不問,前年十月出境離台,迄今音訊全無,親子關係已有名無實,且胡姓養父提出終止收養關係的態度堅決,因此准予終止收養關係。

    律師張藝騰指出,南投地院是依據民法第一〇八一條第一項第四款「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即以養父與養子感情淡薄、徒具形式而無法維持親子關係,來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不過,從養父聲請終止收養的理由,包含養子會跟養父要錢,會對養父惡言相向、拳打腳踢,及法院調查養子出境離台已一年多,也符合「不孝條款」,即民法第一〇八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及第二款「遺棄他方」的情形而終止收養關係。

    張藝騰說,每年都有人終止收養關係,但透過法院以民法第一〇八一條裁定終止收養的仍占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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