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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腦陳志 數罪併罰可判30年

    太子洗錢集團資產查扣法拍,四大神獸之一馬王(左1)1.35億落槌。(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太子洗錢集團資產查扣法拍,四大神獸之一馬王(左1)1.35億落槌。(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太子集團首腦陳志,昨被台北地檢署依組織犯罪、洗錢、賭博等多罪起訴,建請法院對其科處法定刑最高刑度。律師房彥輝分析,依我國法律,若各罪皆成立且數罪併罰,刑期最重可達三十年,實務上再視犯罪情節與犯後態度等因素,由法院綜合判斷量刑。

    台北地檢署認定,太子控股集團首腦陳志在台犯下多項重大犯罪,包括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發起、主持及指揮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洗錢金額達一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以及刑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

    檢方在起訴書中建請法院對陳志「科處法定刑最高刑度」,意即請求法院在各罪可判處的最高刑度範圍內量刑。

    房彥輝表示,檢察官認為陳志為太子犯罪集團內的最高層級,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極重大,所以求處法定刑最高刑度,所謂法定刑最高刑度,就是檢察官起訴各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度,而陳志罪名的法定刑最重刑度,分別為三年到十年不等。

    房彥輝說,如果法院認為前述的罪名皆成立,且數罪分別處罰,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刑期最重可達三十年。

    不過我國法院目前在實務上,不一定會判處最高刑度,會再斟酌卷內資料、犯罪所生危害、被告犯後態度等情量處徒刑。

    來台受審可能性不高

    另有法界人士表示,陳志在柬國落網,已遣送中國,來台受審可能性不高,檢方求重最高刑度應是突顯這名集團首腦犯行,對台所生危害的惡性及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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