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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手賣慘踢鐵板 律師︰客觀計薪具參考性

    法官認定車手非做白工理由

    法官認定車手非做白工理由

    台北市警方今年一月抓到兩名宣稱「做白工」的婦女車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忠霖起訴質疑,車手被抓即開啟「認罪+不詳上游一人+低薪甚至〇報酬」的供述模式,再「賣慘」與被害人和解,之後食言而肥不賠錢,如果法院輕信而輕判,將造成坐享其成、詐騙愈來愈多的後果;至於法官用「基本工資」估算車手報酬,律師認為既合法、又展現對詐欺共犯更嚴謹的追責態度。

    上述兩名婦女車手是詐得二七〇萬、廿萬元後,再犯其他詐欺被捕,北檢檢察官劉忠霖今年五月起訴強調,車手落網後有一套供述模式,先認罪再供稱把錢交給陌生上級,自己沒拿到報酬,或報酬極低,再一面假意和解,一面「賣慘」求輕判,和解後兩手一攤說自己無力賠償,以此騙取法官輕判,還能保有犯罪成果;他聲明法院不但要沒收車手報酬,還要車手拿到的「被害人受騙交付(損失)之金額」,但未獲法官採納。

    至於用基本薪資與必要費用估算車手不法所得,執業律師鄭智文表示,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規定,若犯罪所得及追徵的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用基本工資估算車手不法所得,既能反映車手犯罪的實際價值,又避免車手以「做白工」規避責任,既合法又具參考性。

    彰化地院行政庭長吳永梁則說,如無車手有拿到報酬的證據,車手又說沒領到薪水,或說一個甚低的報酬金額,基於「事證有疑,利歸被告」,法官僅能依車手說詞,認定車手沒有、或只獲得甚低不法所得;法官陳怡潔是依車手犯罪次數等證據,以及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認定此車手「做白工」之說不足採信,用「基本工資」計算車手報酬,是具客觀數據,且最有利被告車手的估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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