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度酒駕觸公共危險罪判3月/2度酒駕撞死人 判8年多
2025/04/20 05:30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
黃姓男子喝酒後休息4小時開車上路,撞死走在行人穿越道的路人,他將肇事轎車停在原地等待警方前來處理。(資料照,警方提供)
桃園市黃姓男子曾因酒後駕車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去年二月十五日清晨,再度酒駕並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的劉姓男子致死。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八年二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二月十四日晚間在桃園區友人住處飲酒,隔天清晨他於休息四小時後酒駕上路,卻在行經自強路與鎮三街口時,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劉男,劉被緊急送醫搶救,仍不幸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致中樞神經休克,延至同月廿六日不治。
警方調查時,測得黃男酒精濃度為○.三六MG/L(毫克/每公升),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並由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桃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判處黃男有期徒刑八年二月。
未能記取教訓 又未和解
桃院指出,國民法官法庭審酌黃男曾於二○一九年八月間,因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被判刑三月確定、併科罰金一萬元,卻未能記取教訓,於十年內又因貪圖方便、心存僥倖,於無法確認體內酒精成分是否已消退的情形下駕駛轎車上路,才會釀成悲劇,因黃男案發後留在現場,並向警方坦承是肇事者,符合自首要件,但卻未與劉男家屬達成和解或進行賠償,審酌所有情狀後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