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張軒豪酒駕 公共危險罪判4月定讞

法官張軒豪酒駕判4月定讞。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張︰當法官表現良好 宜院︰知法犯法 不得緩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七年前因駕車肇事逃逸被判緩刑的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去年八月傍晚在辦公室喝酒後,仍酒駕上路,警方攔撿測得酒測值高達一點零五毫克,幾乎是爛醉程度,宜蘭地檢署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張,司法院也將他停職處分;高等法院昨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定讞。張也是近年來法官酒駕被判刑的罕見案例。
酒測值1.05毫克 幾乎爛醉
張軒豪是司法官學院第卅七期結業,任職法官已廿多年,監察院認定張身為法官,竟知法犯法酒駕,將他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懲戒;法官評鑑委員會亦認定張酒駕情節重大,損害司法形象,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四個月月俸,約六十萬元。
檢方調查,張軒豪去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卅分在辦公室飲用酒精含量高的伏特加洋酒,五時四十五分開車離開宜蘭地院停車場,直到當晚八時四十五分在宜蘭市一處道路,因占用車道搶先左轉被警方攔查進行酒測,酒測值高達一點零五毫克,檢方依觸犯公共危險罪將張起訴。
宜蘭地院審理時,張軒豪請求考量他擔任法官多年,表現良好,給予緩刑;但法官認為,張擔任審判工作多年,先前因肇事逃逸罪,被判刑四月、緩刑兩年確定,應知悉不得酒駕重要性,不但酒駕,甚至酒測值達一點零五毫克,考量張因肝臟移植領有極重度身障手冊,輕判四月徒刑。
檢察官、張分別認為判刑過輕或太重,均上訴高等法院,張亦請求判緩刑。
高院認為張在警訊否認犯行,直到檢方偵查、審理時才認罪,一審判刑適當,仍判刑四月、可易科罰金十二萬元確定,不得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