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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大眾法益 多數支持沒收累犯車輛

    住新北市的男子洪伯軍酒後駕駛BMW汽車,撞死晨起遛狗穿越斑馬線的王姓老翁,新北地院的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除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洪男六年三月徒刑,並認定洪男駕駛的BMW汽車是犯罪之物,宣告沒收。(資料照)

    住新北市的男子洪伯軍酒後駕駛BMW汽車,撞死晨起遛狗穿越斑馬線的王姓老翁,新北地院的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除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洪男六年三月徒刑,並認定洪男駕駛的BMW汽車是犯罪之物,宣告沒收。(資料照)

    台中地院判決宣告,沒收多次酒駕不改的江姓男子機車。多數律界人士認同這項判決,但也有人擔心若適用所有酒駕,可能過度苛刻;另有民眾說,蛇行、逼車等危險駕駛的交通工具都應該沒收,但對不怕罰的有錢人,最好能沒收到其心愛的法拉利、保時捷等名車,看看他們會不會心疼。

    律師徐承蔭表示,此判決值得肯定,刑法目的包括應報、預防與教育,及保護大眾法益,從理性選擇的觀點分析,如果酒駕受到處罰的痛苦與代價,遠高於酒駕的快樂,一般人會選擇不酒駕。

    徐認為,酒駕殃及無辜者,則牽涉到社會法益的公共利益,與酒駕者私人財產權的衡量,大家都不想遇到酒駕造成生命身體與財產的重大損害,他建議修法,明訂酒駕者使用的汽機車,必要時得沒收或沒入等條文,不一定要到致人死傷的程度,以保障被害人權益及社會大眾安全。

    律師陳彥价認同對反覆酒駕的累犯,沒收其汽機車,但如果是初犯,沒收有過苛之虞。

    台中市賴小姐認為,常見新聞報導富家公子駕駛法拉利、藍寶堅尼等豪車競速狂飆,潛在危害不亞於酒駕,只要沒撞到人,公共危險罪都是輕判免關,有錢人不在乎一點罰金,要沒收豪車才可能讓他們較為心疼,而有警惕之效。

    苗栗地院兩個月前有件判決,徐姓男子在苗栗縣通霄鎮酒駕撞死老翁,判刑八年二月,徐男犯此案前,已有四次酒駕前科;有民眾認為,酒駕與飆車等危險駕駛者,不但要沒收汽機車,還要加重量刑,最好是「倍數」加重,才可能收嚇阻之效。

    詹姓民眾則說,單純的酒駕未肇事,沒有損害下,刑罰須適度;此外,若是貨車等維生車輛被沒收,恐會造成生計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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