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蔣萬安之子交換生案遭砲轟 監院揭法務部函釋:依法查調
監察院。(資料照)
針對台北市議員質疑監察院在無監察委員情況下,去電台北市教育局,了解市長蔣萬安之子交換生案,監察院今(8日)發布新聞稿嚴正澄清,強調媒體報導及議員質詢內容「應有誤解及不實」,監察院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衝法)之執法機關,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均本於職權依法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蔣萬安大兒子蔣得立今年考上建國中學,並錄取北市教育局名額僅25名的「台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因具有美國籍卻以公費申請赴美加交換,引發特權、未落實利益迴避等爭議,蔣萬安隨後宣布不領取教育局補助。
國民黨籍北市議員柳采葳、張斯綱今天在市政總質詢中揭露,監察院有人致電教育局詢問交換學生計畫狀況,質疑監委已於7月31日任期屆滿,監察院現無監委辦案,工作人員憑什麼打電話到市府查個案,痛批「國家機器動起來」。北市府政風處日前也表示,依法選舉產生的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利衝案件,屬監察院管轄。
監察院說明,依利衝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五院院長、各機關職務列等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其關係人,其罰鍰由監察院處罰之;監察院並訂有「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作業規範」,明定派案及調查程序。
監察院指出,該院依法執行上開法令規定,並參據法務部96年6月13日法律字第0960700432號函釋,該函釋略以,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自94年2月1日起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應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惟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監察院表示,依上開函釋意旨,縱因無監察委員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監察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監察院表示,為了解「臺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相關事實,爰先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詢問該計畫執行機關、決行層級,及有無依法辦理身分揭露,「此皆為踐行查調利衝案件之先行程序」。
監察院強調,該院均恪遵法律規定及相關規範作業,媒體報導及議員質詢內容對監察院依法查調利衝案件之行使程序有所誤解,特予嚴正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