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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度酒駕 挑戰法官量刑/加重判關再沒收犯罪機車

    2025/01/19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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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六次酒駕紀錄的江姓鐵工,去年八月又酒後騎機車,台中地院法官除依公共危險罪累犯加重判刑八月,並對於他屢犯不改,認為憲法雖保障財產權,但如果濫用財產權利,國家於符合比例原則下可限制或剝奪財產,基於犯罪預防等考量,認定這輛機車屬

    於犯罪工具,宣告沒收江男的機車。

    法官:基於犯罪預防

    依比例原則可限制或剝奪財產

    之前已有四次酒駕前科的江男,二○二○年至二○二一年,又分別於台中市大雅區與豐原區兩度酒駕,台中地院將兩件酒駕判處十一月徒刑、併科罰金五萬元,盼以入獄加上罰款的雙重懲罰,讓江男能夠反省。

    江男於二○二三年六月服刑完畢出獄,沒想到一年多後,去年八月廿五日竟又酒後騎機車、第七度酒駕上路,結果在台中市神岡區被警方攔查,呼氣酒精濃度○.六四毫克,台中地院以其為累犯,加重判處八月徒刑,並宣告沒收機車。

    中院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上指出,酒駕騎乘的汽機車,是否屬於刑法的「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工具)?實務上有「否定說」與「肯定說」兩種見解,他採用後者,認定「供犯罪所用之物」指的是與犯罪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也就是包含本案的機車。

    法官舉例,如果某人買機車,反覆酒後騎這輛機車,基於預防他一再酒駕,有必要把與犯罪具有直接關連的工具(機車)沒收,杜絕再犯,並彰顯國家禁制酒駕犯罪決心,對預防犯罪有實益。

    法官進一步指出,從犯罪學觀點,將酒駕的汽機車交通工具沒收,可降低再犯機會,若從憲法層次而言,汽機車是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但如果濫用權利,國家能在符合比例原則情形下,予以限制或剝奪財產。

    法官認為,以本案來看,江男多次騎這輛機車酒駕,可認定屬於財產權的濫用,此外,江男說妻子的機車也是登記他的名下,家中有二輛機車,江男上下班則是搭公車比較多,足以認定宣告沒收本案機車,不會對江男的生活,造成過苛不方便等重大妨害,據此宣告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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