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累犯 和解仍判6年4月/猥褻緩刑期間又逼少女吃屎尿、拍片
李男緩刑期間威脅另一名少女要散發其裸照,更脅迫少女自拍吃屎喝尿、把排泄物塗抹身上等噁心又違反人性尊嚴的變態照片,李男犯後雖與少女和解,台中地院審結後,仍將李男判刑六年四月。(資料照示意圖,圖中非新聞當事人)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一名李姓男子四年前猥褻少女,法院認為他坦承犯行,如果不坐牢,努力工作回饋社會,更符合「刑期無刑」目的,判刑六月並給他緩刑三年;未料李男緩刑期間威脅另一名少女要散發其裸照,更脅迫少女自拍吃屎喝尿、把排泄物塗抹身上等噁心又違反人性尊嚴的變態照片,法官認為他還向多名女網友索求裸照,不是「偶發性犯案」,因此犯後雖與少女和解,台中地院審結後,仍將李男判刑六年四月。
判決書指出,李男於二○二一年二月,與赤裸上半身的少女相擁入睡,被少女母親發現提告,桃園地院認為他坦承犯行、知所警惕,依對未滿十四歲少女為猥褻罪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及緩刑三年,條件是提供一三○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四場次。
不料,李男於緩刑期間,二○二三年春天,在通訊軟體群組見不詳網友上傳另一名少女的裸照與IG帳號,從同年五月至九月聯繫該少女,威脅要把不雅照傳給少女就讀學校、母親與朋友,脅迫少女自拍李男指定的變態噁心照片,包括吃排泄物及塗抹於身上。李男取得照片後變本加厲,要求少女與他見面,少女畏懼轉告母親報案,警方查扣李男手機,還發現他向多名網友索取裸照。
李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脅迫使少女自行拍攝性影像罪」,此為七年以上徒刑、得併科最高五百萬元罰金的重罪,但法官認為李男已賠償對方和解,此部分可減刑。
但法官強調,李男是在猥褻少女緩刑期間再犯,除脅迫另一位少女吃排泄物,違反人性尊嚴,還向其他網友索取裸照,顯示他不是一時失慮的偶發性犯案,刑度不宜過輕,依此將李男判刑六年四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