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草案 初審通過 業者未落實消防計畫致死傷 可判7年
屏東明揚大火造成4名消防員殉職,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明定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科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圖為明揚失火現場圖。(資料照)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屏東明揚大火造成四名消防員殉職,引發基層消防團體呼籲強化職安、落實業者消防自主管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明定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科予管理權人七年刑責,且若發生火災時,業者未派員到場協助救災,最高可重罰新台幣一千萬元。另也增訂消防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規範消防機關成立專責單位。
明揚被檢方調查出廠內堆放過量危險化學原料,管理階層管制漫不經心,致重大傷亡。
未派專人到場協助救災 管理權人可罰1千萬
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初審條文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化學品種類、數量等必要資料,並應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罰則部分,若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可處五十萬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若未提供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可處五萬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未提供化學品種類及數量,可處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業者若未訂定、未落實消防計畫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七年徒刑。
此次修法也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成立中央安全衛生諮詢會,提出政策建議,以及各級消防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並由局長主持防護小組、擴大基層消防人員參與機制,同時辦理特定項目及臨時性專案健康檢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