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吃牢飯持刀搶超商!非恐嚇取財 檢審見解不同
楊男持水果刀到彰化二林這家超商行搶,目的是為了進監獄吃牢飯。(記者顏宏駿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現年38歲的楊男因找工作不順,缺錢生活,想進監獄「吃牢飯」,去年9月19日深夜11時持水果刀到彰化縣二林鎮一間便利超商行搶,他對店員說「我要搶劫」、「幫我報警」,因為語調低緩,店員一度還猶豫「你真要搶劫」,楊男再次說,「就是要搶劫」,店員才嚇到報警。賴男被依恐嚇取財未遂罪起訴,案件進入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被告的恐嚇的是想進監獄,不是想佔有他人財物,因此以較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賴男被判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
超商店員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他說,楊男進入店內走到收銀櫃檯前面,對著他說「搶劫」,他剛開始沒有聽清楚,楊男再跟他說「我要搶劫,你沒看到這是刀子嗎?」他看到拿刀子,有感覺到害怕,但到底要如何處理他還是很猶豫,他還反問對方「真的要報警嗎?」,對方回答,「打電話給警察」,他報警之後,楊男就跑出去外面等警察來。員警到場時,被告就舉起雙手,稱「就是我要搶劫」。
此案店家沒有財物損失,店員只受到輕微驚嚇,都無意追究被告責任,但檢方仍以恐嚇取財未遂罪將楊男起訴。
審理的法官先確定被告是否有喝酒、吸毒、精神異常,再確認其行搶動機。法官表示,被告所觸犯的法條並非恐嚇取財未遂罪,而是恐嚇危害安全罪,因為被告的主要目的是因缺錢吃飯欲入監服刑,一時情緒失控,持水果刀對付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主觀上難以認定被告想取得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之意圖,因此以恐嚇安全罪判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恐嚇取財未遂罪為刑法第346條,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恐嚇安全罪為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