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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供詐532萬 判關還得賠全額

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黃姓男子被判刑7個月還要賠償被害人532萬元。(資料照)

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黃姓男子被判刑7個月還要賠償被害人532萬元。(資料照)

2024/10/13 05:3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不僅會被判處關入牢籠之刑,還須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

認定是詐騙幫助犯

屏東縣黃姓男子將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李姓被害人因誤信詐騙技倆,陸續將五百三十二萬元匯入該帳戶,李男查覺受騙後,帳戶內款項早被提領一空,屏東地院認定黃男是詐騙幫助犯,判刑七個月,民事判決黃男應賠償李男被詐騙損失的五百三十二萬元。

判決書指出,李男二年多前誤信投資詐騙技倆,以為穩賺不賠,先後分三次各匯出一百五十萬元、二七五萬元、一○七萬元至詐騙集團指定的銀行帳戶,待李男查覺受騙後,對方帳戶內的五百三十二萬元已被提領一空。

須加計五%年息

李男報警處理,警方逮到帳戶持有人黃男,黃男辯稱帳戶資料遺失,不知道會被當成詐騙工具。檢方不採信,將他視為詐騙幫助犯提起公訴,屏東地院今年六月依幫助詐欺、洗錢等罪,判處黃男七月徒刑,還要併科罰金十萬元,可上訴。

李男不甘損失大筆金額,另向黃男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遭詐騙痛失的五三二萬元;屏東地院審理時,黃男未出庭抗辯,也未提出答辯書狀,法官判決黃男應全額給付李男五三二萬元,並加計五%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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