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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新法/人頭、車手都難逃巨額求償

警方清點證物。(警方提供)

警方清點證物。(警方提供)

2024/07/23 05:30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破獲一個專替詐團提領贓款的洗錢集團,除查扣涉案人名下保時捷等名車、帳戶內現金,也追扣十一筆土地等財產,法界人士認為,該案除涉及已修正新增公布的《洗錢防制法》等,得面臨刑責及罰金外,擔任車手者也跑不掉,勢必要面對被害人的巨額求償。

律師李學鏞表示,按此案情節而言,該集團成員除擔任人頭公司及帳戶的負責人,有的也兼任臨櫃領詐騙贓款洗錢,提供帳戶涉及去年六月修正後新增公布洗錢防制法第十五之二條,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其中「收受對價」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按刑法第三三九條加重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最重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以下罰金,且車手初犯沒有任何一條法條載明初犯一定會獲得減刑。

而以往詐欺犯被逮,被害人必須等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整個訴訟流程花費時間許久,然而在刑法沒收新制中,案件偵辦中檢方就把扣押物先行拍賣,等判決確定後即可發還被害人,避免被告趁訴訟期間脫產。

而新制與舊制最主要差別,在於不再限被告名下犯罪所得才能沒收,第三人所有資產在符合特定要件下也可沒收,查扣物品也不致因審判期間持久,導致價值過度減損,就算被告將不法所得轉投資、購買豪宅、名車、鑽石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方都可查扣追討,保障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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