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三讀 凌虐未滿7歲幼童 加刑重懲
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修正案,重懲凌虐未滿七歲童的惡徒。(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重懲凌虐未滿七歲童的惡徒!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法第二八六條修正案,加重虐童刑責,增訂對於未滿七歲之人,施以凌虐、或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者等,依各項規定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凌虐致人於死、重傷者
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1/2
立法說明指出,未滿七歲之人無行為能力,對其凌虐的惡性非輕,對被害幼童的身心戕害情節尤重,現行刑度已不足反映行為人的惡性。且經統計,近三年各地檢署依該條文起訴案件被害人年齡分布情形,逾半數未滿七歲,更證有遏止這類案件的必要。
現行刑法二八六條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徒刑。
另意圖營利,施以凌虐或以他法妨害身心健全發育者,處五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處十年以上徒刑。此次修法是在現行法規中增訂加重刑責條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四月十七日審查本案時,朝野保護兒少立場一致,但對於條文設計看法不一,因此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昨經朝野協商,各黨團總算達成共識。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於法案三讀後提醒,以行政措施防患於未然,毋寧是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