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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職務罪違憲判決後…「法院非語言糾察隊」男辱警恁娘 逆轉無罪

憲法法庭上月二十四日做成判決,認定妨害公務罪章的「侮辱職務罪」違憲,「侮辱公務員罪」也須從嚴審查構成要件。(資料照)

憲法法庭上月二十四日做成判決,認定妨害公務罪章的「侮辱職務罪」違憲,「侮辱公務員罪」也須從嚴審查構成要件。(資料照)

2024/06/02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憲法法庭上月二十四日做成判決,認定妨害公務罪章的「侮辱職務罪」違憲,「侮辱公務員罪」也須從嚴審查構成要件。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劍及履及,上月二十九日依此意旨宣判,被告是連續兩天在台南市騎車違規被警方攔查的王姓男子,他不滿沒喝酒卻連兩天被攔,脫口罵「恁娘」,被控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罪,一審被判拘役五十天,但二審認為,王男是背對警察表達不滿情緒,不構成「當場」要件,口頭禪用詞也無侮辱之意,法院不是「語言糾察隊」,不該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改判無罪確定。

憲法法庭五月二十四日判決,為了維護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侮辱公務員職務罪」是官僚威權的思維,應屬違憲,即日起失效。

而「侮辱公務員罪」則須從嚴審查三要件「當場侮辱行為、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才成罪。

去年一月,王男騎車違規被警員攔下,警方懷疑他有喝酒,王男反嗆「講啥痟話(台語:說什麼瘋話)」,他雖通過酒測,但有違規,警員仍要開紅單,王男轉頭背對著警察說「恁娘,你直接開單就好」,警方當場逮捕加辦侮辱公務員等罪,被台南地院判拘役五十天。

二審認定是口頭禪

難認有犯意

二審台南高分院依大法官見解,做出逆轉判決,法官指出,並非語帶負面評價就觸犯侮辱罪,須考慮事發的前後脈絡,有些人的日常口語、口頭禪、語助詞本就混雜粗鄙髒話;警方代表國家執法,與人民之間存在不平等權力關係,人民的發言權相對薄弱,若被警方盤查時都無法表達意見,將加深國家以高權地位對人民展現權威性,違背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判決指出,王男倘若真有侮辱員警的犯意,理應於面對員警時直接口出穢言,而非於背對員警時在言詞中夾雜「恁娘」二字,難以認定他有侮辱員警的主觀犯意。

合議庭指出,法院和警察並不是語言糾察隊或品德教師,政府不應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過度干預民眾的語言使用習慣。

王男說出該兩字的時間短暫且迅速,員警最終仍順利完成酒測及開單舉發,並以現行犯逮捕王男,可見那兩個字頂多僅使員警感到不悅,顯未干擾員警聯繫與公務執行,不符辱警三要件,故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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