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失護照 須親辦或有委託書
(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雖然有民眾為了蠅頭小利而轉賣護照給不法分子,但現實中確實有人是因粗心大意才不慎遺失護照。警方提醒,在台灣境內弄丟護照要申報遺失,須親自前往各警察分局偵查隊;若找代理人幫忙,除了要有身分證件還要有委託書,而且一經申報警方無權撤銷,就算事後找到,原本的護照也會無法再使用。
依現行規定,成年者遺失護照,要親自拿身分文件到偵查隊申報;若找人代理,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代理人申報時要準備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未成年者也要由監護人持戶籍謄本代為申報。
申報過後 無法撤銷
一名警官解釋,過去曾有分居的夫妻因為吵架、爭產、鬧離婚,有人故意申報配偶的護照遺失,害對方無法出國;因此現今找代理人申辦護照遺失,只限直系親屬或配偶,且要有委託書。也有人申辦護照遺失後,沒多久又跑來偵查隊說找到舊護照要警方撤銷,但只要系統上的申報資料一送出,舊護照就只能作廢。
此外,也有民眾以舊名申辦護照後再改名,改名後卻遺失護照,這時申辦護照遺失時,仍要填寫舊的資料;如果護照效期已過才遺失,則不需要前往偵查隊申報,可以直接向外交部申辦新護照。
由於某些警分局辦理護照遺失業務太過「熱門」,工作繁重,警方因此推出獎勵規定。偵查隊同仁半年內受理件數六十五件以上、未達一百三十件者,可記嘉獎一次,受理件數一百三十件者,嘉獎二次;若上半年受理件數未達獎勵標準,可與下半年併計,但不得跨年度計算。